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

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212执6号
被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中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五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在中国银行1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