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

某某1与某某1、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914号
原告:**1,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齐某,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某、张某2,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李某,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1、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1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84元,减半收取12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秀珍
人民陪审员 张素琴
人民陪审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