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商金田,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2238J,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赵福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01135101039,住,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五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22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商金田、***、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