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3945号
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院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任晓炜,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任华朝,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供气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姚彦虎,经理。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孝义市供气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6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孝义市供气公司支付租金XXX元、名义货价XXX元及相应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孝义市供气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孝义市人民医院名下2个银行账户、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4民初16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王传伟
审判员 彭 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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