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新义街道建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新义街道府东街青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崇文街道(崇文街小学北楼8层)。
法定代表人:任华朝,董事长兼总经理。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热力公司、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孝义市热力公司、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4,353,857.33元、名义货价200元及相应违约金。原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沪0104执3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孝义市热力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划拨13,874,241.64元,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委托孝义市人民法院代为冻结被执行人孝义市热力公司持有的山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244%股权(折合6,000万元),暂未反馈结果。另,依法向被执行人孝义市热力公司、孝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顾玉平

审 判 员

武 博

审 判 员

王传伟

书 记 员

赵冬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