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577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757130843P。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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