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3民初1553号 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基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国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国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5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发包方原告,承包方被告,工程名称为商丘古城棚户改造安置房项目梦缘小区5#地1-19#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工程面积约25万平方米,合同总价950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工程出现无故延期应承担合同总价款每天万分之一的罚款;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屡次存在延误工期、拒不履行返修义务等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黑龙江建工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河南国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约,河南国基公司为消防工程的发包方,无权向承包方黑龙江建工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合同款项)。《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是河南国基公司,承包方是黑龙江建工公司,合同总价95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发包方河南国基公司应当向承包方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即合同款项)。因发包方河南国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黑龙江建工公司于2022年3月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河南国基公司和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梦缘小区5#地工程的发包方,以下简称古城公司),睢阳区法院作出(2022)豫14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黑龙江建工公司对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经过验收合格,并经过了竣工验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河南国基公司应当按约定付款节点向原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河南国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判决河南国基公司向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5452360元及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及违约赔偿金,并判决河南国基公司支付黑龙江建工公司垫付税金174285.99元、垫付的电费20000元。古城公司在涉案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后十五内在欠付河南国基公司工程款金额内优先向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河南国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判决内容计算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河南国基公司应当支付给黑龙江建工公司包括工程款在内的履行判决款10332715元。睢阳区法院(2022)豫14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和商丘市中级人民院(2022)豫1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书均查明:“2021年5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古城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决定将案涉工程移交给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载明质保期于2021年5月28日开始。黑龙江建工公司、河南国基公司并在工程移交单上加盖公章。”从上述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知,黑龙江建工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己经移交给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而河南国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违约。二、黑龙江建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了施工,没有延误工期。睢阳区法院(2022)豫14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书均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河南国基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签署了现场签证单,签证工程量的价款为350000元。”从签证单的内容可知,2021年1月20日,黑龙江建工公司已经完成了消防工程的施工,此时还有属于河南国基公司应当完成的部分土建工程尚未完工,其中与黑龙江建工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有关联的本应当由河南国基公司施工的部分土建工程,河南国基公司交给了黑龙江建工公司施工,并同意给增加35万元的工程款。而黑龙江建工公司另外施工的这部分土建工程中大多是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的,只有完成了这部分工程,消防工程才能进行施工,这些工程是河南国基公司应当完成的工程,属于土建工程。如前期洞口预留、管线的预埋、畅通、到位、风机和水泵的强电配电控箱的安装、电源电揽预留等,都是消防工程施工前河南国基公司应当完成的土建工程。另外还有一些工程属于消防工程完工后,应当由河南国基公司完成的土建工程。消防工程完成后,黑龙江建工公司还完成了属于河南国基公司土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是“由甲方确定开工为准,在土建施工完毕后两月内交工。”由于黑龙江建工公司在土建施工完成之前就完成了消防工程施工,因此黑龙江建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了施工,没有延误工期。(2022)豫14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认为:“黑龙江建工公司对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经过验收合格,并经过了竣工验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河南国基公司应当按约定付款节点向原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河南国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欠费工程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河南国基公司至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依据《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第三条三的约定,工期应当顺延。生效判决已经查明第一、二个付款节点应当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至今都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其余付款节点的工程进度款仍未按照约定支付,河南国基公司至今都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期可以顺延至按合同规定付清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之后。黑龙江建工公司已经完成了消防工程的施工,退一步说,即使至今未完成消防工程的施工,都不属于延误工期。综上所述,原告河南国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河南国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黑龙江建工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原告河南国基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梦缘小区5#地1-19#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商丘市张巡路与九州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面积:约25万平方米。合同总价:950万元。不含相关单位的现场施工配合费、现场管理费等,按图纸正常施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定,不作调整。(税收方面:甲方按2016.5.1营改增以前老税率代扣代缴税收,乙方不再负责任何税收,也不再提供外出经营手续)。但相关配合单位、建设单位等引起的变更工程量增加除外(增加据实调整)。第三条:工期要求。一、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由甲方确定开工为准,在土建施工完毕后两月内交工。二、开工前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或监理证实后,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影响进场施工;2、重大的设计变更,设计方案改变无法按原定进度施工;3、施工中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三天以上,影响正常施工;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5、甲方另外安排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6、甲方不能及时提供工作面,或所提供工作面部分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延误施工;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商丘市质检站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消防系统工程施工规范及消防部门、市质监站、国家规范、规定、监理及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或监理的监督。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图纸、合同文件所规定产品质量并符合消防部门要求。提供材质表。2、所有消防材料及设备必须是市场上的合格产品。3、所有设备材料到货时必须经过验收方可用于工程,并将材料有关资料及时报甲方及监理。4、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消防验收之日算起。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责任:一、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工程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原因外工程竣工不能无故延期。如出现无故延期应承担合同总价款每天万分之一的罚款。甲方责任: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竣工工期可以顺延。二、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投入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损坏、丢失及质量等其他问题,甲方承担责任。三、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计算偿付乙方赔偿金。另甲方同意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双方共同配合努力向业主单位促收该消防工程款,并在收到该款后做到专款专付。合同还对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黑龙江建工公司进行了施工。2016年12月25日,涉案项目5#地1#楼混凝土、混凝土外观及尺寸偏差、砌体、模板安装及拆除、钢筋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21年1月20日,原告河南国基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签署了现场签证单,签证单工程量价款为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7月3日,古城公司决定将工程移交给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移交单载明:“商丘古城安置房梦缘小区5#地消防工程经施工单位全部维修完成并经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验收合格,且经及公司物业站勘验完毕。现已交你公司管理,质保期开始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2022年9月5日,甲方古城公司、乙方国基公司、丙方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签订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梦缘小区5#地《质保金扣除及维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河南国基公司同意扣除消防工程整改质保金475000元。 另查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国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期间利息和违约责任。河南国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第三条工期要求中约定:“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由甲方确定开工为准,在土建施工完毕后两月内交工”。土建施工完毕应当是涉案工程中全部土建施工完毕,而非其中一部分工程土建施工完毕。本案中,原告河南国基公司向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4625000元,原告河南国基公司仅提供了1#楼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未提供涉案工程5#地1-19#楼土建工程完工的相关证明,1-19#楼土建工程是否施工完成无法确定,而且,原告河南国基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约付款行为,工期也应当相应顺延。故原告河南国基公司请求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古城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递交《古城安置房梦缘小区五号地工程移交单》之前,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内,原告河南国基公司未曾向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虽然原告河南国基公司与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质保金扣除及维修协议,原告河南国基公司同意扣除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质保金475000元,但该协议中扣除黑龙江建工公司质保金事宜未经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确认或认可,该协议对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不发生约束力。并且在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河南国基公司仍未向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提出过消防工程需要整改的问题,不能证明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原告河南国基公司请求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承担质保金损失4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国基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50元,由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