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546号
申请人: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614417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帝豪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325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