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587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基本信息有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信息,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663.1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