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所作出的(2023)豫14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因存在错误,被本院作出的(2023)豫14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所撤销,本案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所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现阶段原告已不具备起诉条件,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80430.91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培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