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302民初745号
原告:***,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