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草塘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迎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2022年7月2日、8月10日、9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7月25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在湘潭市区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于2022年7月30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湘潭市内未缴存公积金;于2022年8月2日委托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向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在萍乡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2022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萍乡市哲成电器电缆物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4,700元,利息另计,已执行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4,700元,利息另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李 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罗 权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