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恢23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4号楼4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冰,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东梅街西福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久瑞。
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732.9元并发还至申请人;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达成和解。综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23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