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民初1282号
原告:辽源市成亿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瑰珩;
被告: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玖瑞;
辽源市成亿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辽源市成亿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成亿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谢纯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阚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