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薛云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佳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均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佳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洪涛
审判员 朱新华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