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403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总计86,07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5年10月1日前陆续履行案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