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铸型涂料厂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铸型涂料厂。
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铸型涂料厂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铸型涂料厂于2018年5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于2018年11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有存款60285.15元,本院予以冻结。查有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