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2民初285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社区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申志远,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佳木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北段港务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琦,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于成富,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佳木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成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38元,减半收取计686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庆才
审 判 员 李军奎
人民陪审员 费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