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26民初1030号
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效区云环社区。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佳木斯郊区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佳木斯向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顺康宁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力红,女,系桦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3元,由原告负担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