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

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2民初1049号
原告: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贵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三姓路。
法定代表人:康孟春,该局局长。
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已减半),由河北武森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