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3855号
原告: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8455402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53840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