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石碎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林,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朗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西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阿兰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v>
法定代表人:林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成,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朗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阿兰维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0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电光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电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