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15745号
原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53840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公司)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电光科技公司请求判令能源投资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能源投资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属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移送。
根据电光科技公司提交证据显示,电光科技公司(供方)、能源投资公司(需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矿用产品采购合同》,其中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查明,能源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
本院认为,《矿用产品采购合同》对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由贸区法院有权管辖。重庆自贸区范围可通过‘重庆自贸区区域识别系统’识别”。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能源投资公司住所地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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