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民初3727号
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祝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534015D。
法定代表人:承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广洋湖镇广宝路33号(科技孵化器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