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41号
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石油基地三区13栋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术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852,833.33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2,769.83元),由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2,744.83元。
审 判 长 周 雨
人民陪审员 职秀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