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7834号
原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1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1085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梅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饶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9467690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梅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