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1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上诉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园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判决长园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14.94元。 事实与理由:一、***自2009年6月入职长园公司,先后在北郊巡维中心、潮州办事处和狮洋巡维中心从事调试员。2016年至2018年在潮州办事处和狮洋巡维中心工作期间,长园公司在潮州和番禺当地租赁了2房1厅居室,用于***等外派人员居住和生活。外派期间无需也没有条件打***,除了去变电站现场工作,其余时间均由外派人员自己安排。外派调试员的工作任务为:1.每个季度对维护的变电站做一次全站检查;2.配合供电局停送电等大型操作;3.供电局紧急消缺,快速响应解决。因为供电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长园公司外派调试员不能按照5天8小时工作制。长园公司发布的《调试人员工资构成及标准规定》第5.2.3条规定,驻站固定奖:驻站人员不另计加班费,固定奖中已包含所有工作的加班费。据此予以量化考评,业绩突出的大区可以申请特别奖励。第5.4条规定,驻外员工工作时间由驻外机构或员工本人自行安排,不考勤打卡记录。驻外员工出勤记录以由所属大区经理核实、并提交人力资源部的信息为准。如员工对出勤记录有异议,应当于次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出勤信息无误。第5.5条规定,因驻外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驻外员工不计加班。如需加班,须报请大区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视为加班。长园公司制订的制度已经公示,并向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2012年长园公司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调试员,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及销售区域,每月基本工资1150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长园公司为加强管理,还将制度规定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其中第6条约定,乙方在入职时已知晓并同意:每月支付的工资或其他费用中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预支奖)、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职务津贴、地区补贴。第11条第(2)项约定,乙方出勤记录以其电子打卡记录或所属各大区经理核实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的信息为准,乙方如对出勤记录有异议,应当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出勤信息无误。第(5)项约定,乙方如需加班,须经甲方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视为加班。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乙方基本工资。2018年5月17日,***以“不适应甘肃工作及家中兄弟需要照顾”为由向长园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长园公司结算至2018年5月17日的所有工资及待遇(见证据工资发放记录)。综上所述,长园公司已足额支付2018年3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 二、***系主动申请调岗,并非长园公司单方调整其岗位。***户籍地为甘肃会宁,因家中兄弟生病需要照顾,***意欲回家乡工作以便照顾亲人,故主动向长园公司提出调动至甘肃办事处。而依据甘肃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长园公司在西北区域的业务状况,长园公司告知***该处基本不需要调试维护,无法达到原有的工作量,故不再享有维护补贴和奖金。***也知晓其工资有调整,但***仍坚持要调至甘肃工作。***在甘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因无法同时兼顾工作与家庭,故主动向长园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长园公司系擅自调整***的工作岗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长园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长园公司的全部请求。 ***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长园公司非法解除合同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在仲裁和一审时口供冲突,还伪造(离职审批表签字和劳动合同签收表签字)证据,意图不支付拖欠的薪资和赔偿。长园公司是无良企业,不但不支付,还把诉讼拖到珠海去,意图使***失去法律援助。***家是贫困地区会宁县的特困户(一审时委***出示了镇政府便函),家里穷的娶不到媳妇,全靠***打工和政府低保过日子,现在***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长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长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长园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5714.9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09年6月入职长园公司任调试员/调试工程师。入职和在职期间,长园公司、***曾签订多份劳动合同。长园公司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确定***的工作时间。2018年3月,长园公司将***从华南大区粤北办事处调至西北大区甘肃办事处。长园公司主张系***主动申请调岗,***不予认同。长园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工资明细表记载:长园公司2018年1月至2月的实发工资均为4906.21元,3月的实发工资为2546.67元,4月的实发工资为2540.24元,5月的实发工资为1631.03元。长园公司主张***调整岗位后已不再是调试员,所以不再享有维护补贴和奖金。***确认2018年4月前(含当月)的工资已经收到。 另查明:关于***申请长园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长园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6907.07元(具体为2018年3月工资差额1765.13元、2018年4月和5月工资差额共计5140.94元;2.长园公司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4日的加班费92369元,包括休息日加班费81258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190元;3.长园公司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000元;⒋长园公司支付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江南变电站、大塘变电站安装锁具的安装费共计1400元、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在眉岘变电站、平凉变电站、酒泉变电站、**关变电站安装费2800元。广州供电有限公司对长园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2907号仲裁裁决: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长园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5714.9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长园公司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园公司是否已经足额发放***2018年3月至5月工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⑴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⑵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被调至甘肃办事处后,其工资相对于调整前有大幅下滑。长园公司主张***系主动申请调整岗位至甘肃办事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负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对于长园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长园公司系擅自调整***的工作岗位,对于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收入,长园公司应予补足。故对于长园公司要求无须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长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园公司负担。 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调岗至甘肃办事处后,工资相对于调岗前大幅下降,长园公司上诉主张该处基站基本不需要调试维护,***工作量下降,故不再享有维护补贴和奖金,且系***为照顾家人主动申请调岗,其知晓调岗后的工资变化情况,但长园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长园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对调岗后减少的工资收入,长园公司应予补足,故驳回长园公司无须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长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