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31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赛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89号15层E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赛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碑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370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41135元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碑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