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85号
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4号长兴饭店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与被告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