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834号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93351。
法定代表人:刘绍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艳,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孟影,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园新村金岛花园(松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690594。
法定代表人:李飞飞,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4.38元,减半收取计2282.19元,由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菲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洪
人 民 陪 审 员 曾 纪 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俊 杰
书 记 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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