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834号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93351。
法定代表人:刘绍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艳,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孟影,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园新村金岛花园(松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690594。
法定代表人:李飞飞,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4.38元,减半收取计2282.19元,由原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菲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洪    
    人 民 陪 审 员      曾 纪 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俊 杰
书    记    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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