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鄂72民初1116号
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与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航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江章鹏独任审理。原告东港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鄂7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新金航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原告东港公司申请评估、鉴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鄂7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振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孔令刚、审判员熊靖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召集庭前会议,原告东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涛、被告新金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2017年7月20日,被告新金航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因被告新金航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6)鄂7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本案按被告新金航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因工作变动,本案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侯振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文波、审判员熊靖组成,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涛、被告新金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杨光露到庭参加诉讼。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依当事人申请,本院就本案主持调解,终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新金航公司系委托建造方,东港公司系受托承建方,双方达成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东港公司诉请判决解除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有关神州3556、3558船舶建造的内容,新金航公司亦同意解除,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对此达成一致,除此之外,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有关神州3529、3551、3552船舶的内容应当然继续履行,故本院支持东港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新金航公司、东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新金航公司是否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三、东港公司是否有权留置神州3529、3551、3552船舶;四、新金航公司是否应向东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一、新金航公司、东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新金航公司承认其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案涉第一批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99.80万元,神州3509、3512、3515、3516、3518共计5艘船舶建造总价16499万元,双方约定自交船之日起质保期365天,若船舶及设施设备无质量问题,新金航公司在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3%,神州3509、3512、3515、3516、3518船舶分别在2013年3月30日、5月7日、5月3日、12月18日、12月18日交接,质保期已经届满,在新金航公司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5艘船舶存在相关质量问题需要保修的情形下,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该5艘船舶建造款16499万元。经查,截至2013年12月9日,新金航公司累计支付17656.476万元(参见文末附表),不拖欠建造款。
案涉第二批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29.8万元,神州3529、3551、3552、3556、3558共计5艘船舶建造总价16149万元。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其中建造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待东港公司组织设备供应商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设备技术协议书,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指定的钢材厂商签订钢材供销合同,东港公司提供5艘船舶建造节点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支付建造款2229.8万元。至此,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累计19728.8万元(16499万元+1000万元+2229.8万元)。截至第二批5艘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的2013年8月21日,新金航公司累计支付15195.69万元(参见文末附表),存在拖欠建造款的情形。
第二批船舶第二期付款为新金航公司到东港公司现场确认碳钢钢材到东港公司仓库(板材和型材)达80%以上,并开始下料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按单船建造合同价格25%向东港公司支付钢材款,即807.45万元。根据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记载,第二批5艘船舶分别在2013年9月15日、25日、2014年3月15日、7月15日、25日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至此,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累计23766.05万元(19728.8万元+807.45万元×5)。截至2014年7月18日,新金航公司累计支付23061.652万元(参见文末附表),存在拖欠建造款的情形。
第三期付款为单艘船舶分段已上船台拼装成型达6个分段以上,经新金航公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单船建造合同价款的20%,即645.96万元。根据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记载,神州3529、3551、3552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21日、2014年8月25日已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至此,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累计25703.93万元(23766.05万元+645.96万元×3)。截至2013年12月9日、2014年7月18日,新金航公司分别累计支付17656.476万元、23061.652万元(参见文末附表),存在拖欠建造款的情形。
第四期付款为单艘船舶下水后并经新金航公司到现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15%,即484.47万元。根据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记载,神州3529、3551、3552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9月19日、2015年2月4日,已实现船舶下水节点。至此,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累计27157.34万元(25703.93万元+484.47万元×3)。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金航公司累计支付24403.5228万元(参见文末附表),存在拖欠建造款的情形。
第五期付款为单艘船舶建造完工后,经双方交接验收无误,签订交接船协议,在实际交接船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的10%,即322.98万元。东港公司收到该款之后向新金航公司移交船舶。神州3529、3551船舶虽然没有实际交接,但两艘船舶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6日取得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可以视为建造完工,至此,新金航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累计27803.3万元(27157.34万元+322.98万元×2)。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金航公司累计支付24403.5228万元(参见文末附表)。扣除船舶修理费15.6254万元(9.0754万元+6.55万元),新金航公司已支付船舶建造款总额为24387.8974万元,存在拖欠建造款的情形。
东港公司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存在施工节点逾期的违约行为,该行为最终直接导致专项资金作废。第一,从新金航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最终履行情况看,案涉第一批5艘船舶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优惠期30天,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交付完毕,但实际上神州3509、3512、3515、3516、3518船舶分别在2013年3月30日、5月7日、5月3日、12月18日、12月18日交接,最迟约延迟一年交付。第二批5艘船舶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第五艘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完毕,但实际上神州3529、3551、3552、3556、3558船舶至今尚未交付,其中神州3529、3551船舶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6日取得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神州3552船舶于2015年2月4日下水尚未通过检验,神州3556、3558船舶至今尚未完成建造。第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金航公司发送的《关于严格规范使用配套项目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关于尽快将配套化学品船投入化工园区及成品油急需配套运输的通知》《关于政策专项贷款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通知》《关于政策专项贷款资金因超出资金使用期限所致终止使用的通知》,均提到东港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不能按约定完成施工,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计划,以致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在监控程序中最终终止项目资金计划的使用。第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于2014年9月5日、2015年1月5日发送的《关于新金航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关于终结新金航公司化工园区及成品油运输配套项目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均提到因东港公司施工拖延,未能按招标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置的资金计划时间使用资金,到资金计划有效使用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施工现场状况已完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第二批5艘船舶施工交船,故终止项目政策专项贷款。
二、新金航公司是否应向东港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
关于神州3529、3551、3552船舶。神州3529、3551船舶虽然没有实际交接,但该两艘船舶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6日取得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可以视为建造完工,满足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期付款条件,即单艘船舶建造完工后,经双方交接验收无误,签订交接船协议,在实际交接船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的10%,第六期付款为单船建造合同价款的余款10%即质保金,因船舶尚未实际交付使用,故新金航公司可以暂不予支付。神州3552船舶于2015年2月4日已实现下水节点,尚未取得相关船舶检验证书,而办理相关船舶证书应是东港公司的义务,该轮仅达到满足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期付款条件,即单艘船舶下水后并经新金航公司到现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15%,案涉第二批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29.8万元,故新金航公司应支付的神州3529、3551、3552船舶建造款为8397.48万元(3229.8万元×90%+3229.8万元×90%+3229.8万元×80%)。
关于神州3556、3558船舶。根据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其中建造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待东港公司组织设备供应商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设备技术协议书,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指定的钢材厂商签订钢材供销合同,东港公司提供5艘船舶建造节点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支付建造款2229.8万元。均摊到每条船舶,第一期付款应为单船价款的20%。第二期付款为新金航公司到东港公司现场确认碳钢钢材到东港公司仓库(板材和型材)达80%以上,并开始下料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按单船建造合同价格25%向东港公司支付钢材款。根据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记载,神州3556、3558船舶分别在2014年7月15日、25日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符合前述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期付款约定,新金航公司原应支付的神州3556、3558船舶建造款为2906.82万元(3229.8万元×45%+3229.8万元×45%)。但是,因该两艘船舶无法顺利建造完成,东港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得出的神州3556、3558船舶的市场价值主张新金航公司支付建造款804.42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新金航公司在支付该笔建造款后,有权取得相应的尚未建造完工的神州3556、3558船舶。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累计支付24403.5228万元,扣除船舶修理费15.6254万元(9.0754万元+6.55万元),新金航公司已支付船舶建造款总额为24387.8974万元,尚欠1313.0026万元(16499万元+8397.48万元+804.42万元-24387.8974万元)。关于船舶建造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东港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其具状之日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起止时间和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但计息本金调整为本院认定的欠付船舶建造款1313.0026万元。
三、东港公司是否有权留置神州3529、3551、3552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金航公司拖欠船舶建造款,故东港公司对其建造的船舶享有相应的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根据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批5艘船舶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29.8万元,东港公司要求确认其对神州3529、3551、3552船舶享有留置权已超出新金航公司的债务范围,在东港公司没有选择具体某一艘船舶进行留置的情形下,本院仅确认东港公司对较早建造完工并取得船舶证书的神州3529船舶享有留置权。
四、新金航公司是否应向东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新金航公司未及时支付船舶建造款构成违约,东港公司采取了留置船舶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东港公司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虽然东港公司主张神州3556、3558船舶停建导致其对第三人违约造成损失、剩余建造材料贬值遭受损失、从停工之日2015年5月27日至法院委托评估之日****年**月**日出生场地占用费等,但是鉴于对第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东港公司没有提交其已经赔偿的证据,且该损失并非不可避免必然产生,东港公司主张该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剩余建造材料贬值损失、场地占用损失,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均本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相关损失、费用产生,本院酌情判决新金航公司赔偿东港公司剩余建造材料贬值损失79.10万元(158.20万元×50%)、场地占用损失42.09万元(84.18万元×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东港公司主张神州3529、3551、3552船舶码头占用费78.04万元、移泊费2.7万元、维护人员费10.50万元、保管费75.60万元,一方面,东港公司无权留置神州3551、3552船舶,故本院对其留置神州3551、3552船舶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另一方面,东港公司留置神州3529船舶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损失扩大,东港公司因留置神州3529船舶产生的码头占用费26.1125万元、移泊费1.2万元(1.8万元÷2+6000元÷2)、维护人员费3.50万元(10.50万元÷3)、保管费25.2万元(75.60万元÷3),合计56.0125万元,均系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共计1062天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相关损失19.2510万元(按365天计算)。
综上所述,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合意解除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建造神州3556、3558两艘船舶的部分合同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新金航公司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东港公司支付符合付款条件的船舶建造款。因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本院酌情判决新金航公司赔偿东港公司剩余建造材料贬值损失79.10万元、场地占用损失42.09万元、码头占用费、移泊费、维护人员费和保管费损失19.2510万元。东港公司有权留置神州3529船舶,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前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新金航公司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7、8、9、17、19(停泊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9中的其他证据不予认可,东港公司对新金航公司提交的证据2、4(船舶建造款付款凭证)、8(通知文件)、9、10(技术规格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双方均对对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9中的统计数据除外)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9中的统计数据将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相关证明内容集中涉及神州3529、3551、3552船舶是否符合约定的交船条件,交船时间延误的责任方及其责任,东港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新金航公司赔偿停泊、仓库、场地占用损失等争议焦点,于判决说理部分综合评判。2.新金航公司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0、11、15、16的真实性无异议,东港公司对新金航公司提交的证据3、5、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均对对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相关证明内容涉及神州3556、3558船舶的建造现状,新金航公司延期付款的责任,建造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及其责任,东港公司是否在建造船舶过程中遭受损失,若损失客观存在,新金航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等争议焦点,于判决说理部分综合评判。3.针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2、13,新金航公司确认已支付船舶建造款总额为24387.8974万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4.新金航公司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4中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但对付款与建造进度对照表、产品实现节点对照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因付款与建造进度对照表、产品实现节点对照表系东港公司自行制作,将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新金航公司承认逾期付款的事实存在,其违约情节与责任涉及争议焦点,于判决说理部分综合评判。5.新金航公司对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8、20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东港公司采购合同统计表(未履行完合同一览表)系东港公司单方制作,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与原件核对无异,新金航公司就东港公司相关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说理部分综合评判。6.因新金航公司提交的证据4(船舶建造节点统计表)没有任何签名,本院不予认定。因新金航公司提交的证据4(付款明细节点表)、8(情况汇报)、10(技术规格书除外)均系新金航公司的单方陈述,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7.资产评估报告系本院依法委托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作出,程序合法,资料详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东港公司据此主张的损失涉及争议焦点,于判决说理部分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涉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情况
2011年12月16日,新金航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约定新金航公司委托东港公司建造10艘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该协议第2条约定,本批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级社的各种技术检验证书和资料,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东港公司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东港公司支付。第3条约定,本批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款及税金均已列入合同价内,均由东港公司负责付款购买。非因新金航公司过错或不可抗力,船舶建造工期延长或不能按时交船等一切责任均由东港公司负责。
第4条约定,本合同船舶建造价为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交船给新金航公司的交钥匙工程包干价。第一批船不因船舶建造的隐形事项、不可预见事项、市场物价因素导致原材料、设施设备价格涨跌而增减船舶包干价格。包干价包含但不仅限如下AB项费用:A、购买船舶主辅机、钢材、装修材料、防火材料、隔热材料、油漆、船舶机电设备及设施、通讯导航设施设备等全船材料、设施设备款;B、船舶建造施工所涉及的所有人工工资、材料及设备转运费、船台费、胎架费、船舶系泊试验费、航行试验费、CCS船舶检验费用等完工交船给新金航公司前的一切费用。第一批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99.80万元,5艘船舶建造总价16499万元;第二批单船包干价以第一批船单船包干价为基准,仅因船体钢材、不锈钢材料、无缝钢管材料、不锈钢钢管、型材材料之一、部分或全部价格与第一批船双方核定的预算表内价格涨跌而在开工时按采购价格作调整外,其它各项价格不变。第一期付款在本合同签定后支付首批船合同总价款的15%,其中签订合同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2012年1月10日前支付1474.85万元。第二期付款在新金航公司到东港公司现场确认东港公司准备完善,本批船都已下料铺墩后,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4949.7万元。第三期付款在单艘船舶达到定位分段已上船台拼装,并经东港公司通知新金航公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的20%,即659.96万元。第四期付款在单艘船舶下水后并经东港公司通知新金航公司到现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15%,即494.97万元。第五期付款在单艘船舶建造完工后,经双方交接验收无误,签订交接船协议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的10%,即329.98万元。东港公司收到该款之后向新金航公司移交船舶。第六期付款系单船建造合同价款的余款10%即质保金,其中首航试装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无介质反应质量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7%计230.986万元,自交船之日起质保期365天,若船舶及设施设备无质量问题,新金航公司在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3%。新金航公司每期付款前,必须达到约定工期工程进度,经双方确认后,凭东港公司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有效发票或收据给新金航公司,新金航公司方可付款。
第5条约定,本批船的合同价格按以下条款规定进行调整,本批船交船日期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款规定的造船期限(2013年1月31日)每船每延迟交船1天,每艘船合同单价中扣除3000元/天作为违约金,按延迟天数计算扣除。如双方确定延期日则按新的约定日期执行。非因新金航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如东港公司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个月尚不能交船,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定交船日期并减少船价。如3个月内还不能交船,则新金航公司拒绝接船,东港公司应全部退还新金航公司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新金航公司。如新金航公司未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则新金航公司除付清进度款及交船船期顺延以外,每推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东港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8条约定,东港公司应提前15日提交船舶交验的项目表给新金航公司,所有检验项目均应有新金航公司代表参加,新金航公司代表对验船师、东港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所作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提出的意见应予采纳或要求给予合理解释。新金航公司代表或CCS验船师签字确认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方为有效。新金航公司收到试航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东港公司已收到该通知,并按时派员参加该船的试航。如新金航公司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新金航公司已放弃参加该项试验的权利,东港公司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经验船师签订的试航记录报告,应视作新金航公司已认可。如新金航公司提出异议,在未解决异议之前不能进行试航。
第9条约定,第一批船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优惠期30天,在2013年1月31日前交付完毕。如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战争、自然灾害、高温、长江水位、电力等)影响施工,建造周期予以顺延,东港公司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新金航公司,新金航公司确认后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具体时间。双方约定的交船码头为船厂码头。具体交船日期和地点应由东港公司提前10天书面通知新金航公司,提前5天再向新金航公司书面确报。当本批船试车、试航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归档完毕,本批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后,东港公司即可通知新金航公司及新金航公司代表接船。新金航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并确认本批船经CCS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交船时,东港公司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文件:交接协议书及倾斜试验报告、建造完工证书、CCS颁发的各项船检证书、东港公司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码头检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及说明书、备件清单、工属具清单、全部船用设施、设备的CCS检验证书及相关资料,如果上述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而新金航公司同意接船,则东港公司负责提供海事、港航部门、船级社CCS认可和签发的临时证书,以供新金航公司使用,并在交船后6个月内补交正式证书。如未在补交期内补交,新金航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相应付款条件下的款项及之后的款项。不能以新金航公司接船为由推定新金航公司放弃合同约定的证书及条件。
第10条约定,本批船建造之所需原材料及机电设备,严格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由新金航公司参与,并指定厂商,由东港公司负责订购。自双方代表签署本批船交接协议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批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东港公司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东港公司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本批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东港公司安排进厂修理。本批船在保修期届满前,新金航公司提出保修时,应由东港公司按照本条款第10.5款的规定安排本批船的保修。
第12条约定,若一方违约或无故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违约方予以补足。
2012年2月26日,新金航公司发函东港公司,记载新建造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名已确定,第一批船名为神州3509、3512、3515、3516、3518,第二批船名为神州3529、3551、3552、3556、3558。
2013年8月16日,新金航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新金航公司委托东港公司建造双方签订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所涉第二批5艘船舶。该协议第4条约定本协议船舶建造价为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交船给新金航公司上线投入营运前的交钥匙工程包干价,包含交船前的一切不可预见的所有隐形事项工程及设施设备在内的全部工程和材料以及设施设备等,双方不因船舶建造的隐形事项、不可预见事项、市场物价波动、人工工资上涨等因素导致原材料、设施设备价格涨跌而增减船舶包干价格。东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新金航公司提出增补工程及增补费用。包干价包含但不仅限如下A、B项费用:A、购买船舶主辅机、钢材、装修材料、防火材料、隔热材料、油漆、船舶机电设备及设施、通讯导航设施设备等全船一切所有材料、设施设备款;B、船舶建造施工所涉及的所有人工工资、材料及设备转运费、船台费、胎架费、船舶系泊试验费、航行试验费、CCS船舶检验费用等完工交船给新金航公司上线营运前的一切包干费用。东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新金航公司提出因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的任何事项增加、增补工程事项的任何费用等要求。本批5艘船舶单艘船舶建造包干价格3229.8万元,5艘船舶建造总价16149万元。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其中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待东港公司组织设备供应商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设备技术协议书,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指定的钢材厂商签订钢材供销合同,东港公司提供5艘船舶建造节点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支付建造款2229.8万元。第二期付款为新金航公司到东港公司现场确认碳钢钢材到东港公司仓库(板材和型材)达80%以上,并开始下料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按单船建造合同价格25%向东港公司支付钢材款,即807.45万元。第三期付款为单艘船舶分段已上船台拼装成型达6个分段以上,经新金航公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单船建造合同价款的20%,即645.96万元。第四期付款为单艘船舶下水后并经新金航公司到现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15%,即484.47万元。第五期付款为单艘船舶建造完工后,经双方交接验收无误,签订交接船协议,在实际交接船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该船建造合同价款的10%,即322.98万元。东港公司收到该款之后向新金航公司移交船舶。第六期付款为单船建造合同价款的余款10%即质保金,其中交船后一个月内或首航装载无质量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7%,即226.086万元;若船舶及设施设备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则在设施设备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新金航公司分别无息支付余下的3%给东港公司,即96.894万元。船舶的质保期为自实际交船之日起365天,船舶设施设备的质保期按设备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保期执行。新金航公司每期付款前,工程进度必须符合约定并经双方确认,且东港公司须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有效发票或收据给新金航公司后,新金航公司方可付款。
第6条约定,本批5艘船舶交船日期自双方确定第一艘船开工之日起总工期12个月,即在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第五艘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完毕。如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战争、自然灾害、高温、长江水位、电力等)影响施工,建造周期予以顺延,东港公司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新金航公司,新金航公司确认后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具体时间。
二、案涉船舶建造合同履行情况
2012年2月16日、6月21日、11月13日、11月30日,东港公司分别就空气瓶容积增加后主机价格增加问题、更改不锈钢型号事宜、设计院要求修改机舱日用油柜事宜、设计院要求增加平台后费用增加问题等致函新金航公司,要求联系协调并回复处理。
2012年5月15日、16日、6月25日、9月6日、11月14日、12月1日、2013年4月16日,新金航公司分别就消防泵最大吸入高度问题、更改阀门事宜、更改机舱舱底泵组型号事宜、不锈钢管件问题、修改机舱日用油柜事宜、增加平台问题、修改船体、轮机、电气工属具及备品清单事宜等致函东港公司,要求抓紧施工进度,力求不影响建造进度。
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严格规范使用配套项目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载明新金航公司负责为重庆市化工园区、成品油物流运输配套的20艘不锈钢化学品船项目配套资金是重庆市政府争取的国家政策专项贷款资金8亿元,必须按照政策要求监管及使用,用款计划以项目中标单位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东港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20艘船舶建造资金及其它预留投产流动资金的总额及使用资金的时间与项目推进施工节点进行设置,由政策性银行负责监控资金封闭使用。新金航公司在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中存在不按时使用资金计划的问题。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东港公司的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严重滞后,造成专项资金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款使用,会造成公司项目后期资金使用违规及使用受阻而直接影响该项目按时完工。
2013年1月5日、2月22日、7月22日,新金航公司分别向东港公司发送传真,明确案涉不锈钢化学品船舶建造进度目标,要求东港公司配合新金航公司申请建造资金,同时称东港公司建造进度滞后,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
2013年1月20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尽快将配套化学品船投入化工园区及成品油急需配套运输的通知》,载明新金航公司为重庆市化工园区、成品油物流运输配套的20艘化学品船第一批10艘船舶,合同约定的交船时间2012年12月31日已到,仍不能交付使用,将造成化工园区企业因无船运输而停产,市内成品油供应短缺而限量供应。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东港公司施工进度一再拖延,不能按约定完成施工,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计划,市领导已多次协调为其超期使用资金计划进行变通处理,但仍未改变其根本现状,新金航公司要督促船厂抓好施工进度按约完成建造任务。
2013年3月11日、20日、9月16日,东港公司分别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要求新金航公司尽快支付神州3518上船台后的建造进度款,回复接收神州3509船舶的时间并提供完整稳性计算书、装载手册,支付神州3509、3512、3515船舶营运数月后的建造进度款(7%)。
2013年3月30日,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船舶交接证明文件,记载神州3509自2012年2月14日开工,于2013年3月29日全部竣工,在2013年3月30日双方进行了交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该船2012年6月18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2年11月19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3年5月3日,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船舶交接证明文件,记载神州3515自2012年3月12日开工,于2013年4月18日全部竣工,在2013年5月3日双方进行了交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该船2012年7月11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2年12月17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3年5月7日,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船舶交接证明文件,记载神州3512自2012年3月12日开工,于2013年4月18日全部竣工,在2013年5月7日双方进行了交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该船2012年7月12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3年1月27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3年12月18日,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船舶交接证明文件,记载神州3516自2012年9月30日开工,于2013年8月20日全部竣工,在2013年12月18日双方进行了交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该船2012年12月23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3年6月26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3年12月18日,东港公司与新金航公司签订船舶交接证明文件,记载神州3518自2012年11月5日开工,于2013年9月15日全部竣工,在2013年12月18日双方进行了交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该船2013年1月6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3年7月6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3年9月1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6号船舶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2013年12月1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6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4年8月20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6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2014年9月17日,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为神州3529颁发船舶试航证书。2014年9月23日、24日,重庆海事局为神州3529签发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4年12月12日,重庆海事局为神州3529颁发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2013年9月2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7号船舶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2013年12月21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7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4年9月19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7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2014年10月27日,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为神州3551颁发船舶试航证书。2014年10月29日、30日,重庆海事局为神州3551签发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4年12月26日,重庆海事局为神州3551颁发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2014年3月1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8号船舶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验船师对神州3552船体(主要包括双层底分段、底部分段、舷侧分段、甲板分段、尾部分段、机舱分段、首部分段、上甲板及下围壁分段、船员甲板及下围壁分段、顶棚甲板及下围壁分段、烟囱分段、合拢缝、货油舱等装配、焊接,密性试验,绝缘层敷设等)、轮机设备(主要包括托消音器基座、淡水、滑油冷却器基座、锅炉供水泵基座、空压机基座、托盘管系、液货舱加热盘管内场制作,主机及齿轮箱固定垫片定位等)、电气设备等项目进行报检。2014年8月2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8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上船台合拢节点。2015年2月4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确认8号船舶已于当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
2014年7月1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9号船舶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验船师对神州3556船体(主要包括底部分段、机舱分段、舷侧分段等)、轮机设备(主要包括托盘管系内场制作)等项目进行报检。
2014年7月25日,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船检单位在产品主要节点实现报告表中确认10号船舶主船体钢材已到厂80%以上,已具备开工建造条件,当日已实现船舶开工建造。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东港公司、新金航公司及验船师对神州3558船体(主要包括双层底分段等)、轮机设备(主要包括托盘管系内场制作)等项目进行报检。
2014年8月15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政策专项贷款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东港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第二批5艘船舶中的第一艘船,然而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到2014年底也很难完成该艘船舶交付。新金航公司应要求船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完工一艘船舶,交付一艘船舶并结清建造资金。
2014年9月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新金航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载明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授信批准给新金航公司的专项贷款资金8亿元,新金航公司在项目执行中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工期拖延,不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施工,导致无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使用资金计划而严重违规。第一批10艘船舶严重超出约定时间使用资金计划,第二批10艘船舶情况更为特别严重。新金航公司应在政策专项贷款资金有效期内将船舶全部完工而使用资金计划,避免产生严重后果。否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将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使用未按时使用的政策专项贷款资金。
2014年9月16日,东港公司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要求新金航公司尽快支付神州3512船舶质保金、神州3516船舶返航款、神州3529、3551船舶下水款、神州3552上船台款、神州3556、3558船舶材料到厂及下料款等,合计3431.8554万元。
2014年10月20日,东港公司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称因新金航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东港公司无法全额支付设备货款,设备厂商拒绝移交设备船检证书,致使船舶不能通过船检验收,神州3529、3551船舶交船时间延期。同时,神州3552已经完成上船台节点,神州3556、3558船舶已经完成大量分段制作,因新金航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该三艘船舶建造停工。
2014年11月19日、12月1日,东港公司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称因设计院未提供神州3529、3551船舶稳性计算书,船舶无法办理船检证书,严重影响交船时间,请新金航公司协调解决。
2015年1月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终结新金航公司化工园区及成品油运输配套项目政策专项贷款资金的通知》,载明因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东港公司施工拖延,未能按招标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置的资金计划时间使用资金,拖延时间超出预期范围太大。到资金计划有效使用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两家船厂施工现场状况已完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第二批5艘船舶施工交船,已发生重大违约而产生严重的风险问题。对此,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系统内已经终止项目政策专项贷款。
2015年1月12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金航公司发送《关于政策专项贷款资金因超出资金使用期限所致终止使用的通知》,载明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在监控程序中,已终止项目资金计划的使用。
2015年2月4日,东港公司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要求新金航公司尽快支付神州3529、3551船舶下水款、交船款、神州3552船台合拢款、下水款、神州3556、3558船舶下料款等,合计3220.4146万元。2015年2月9日、5月19日,东港公司两次向新金航公司发送传真催款。
2015年2月17日,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发送函件,记载根据2015年2月3日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发局专题会议精神,新金航公司检查验收发现神州3529、3551存在油漆涂装或存在质量问题或尚未完工,工属具尚未配置,部分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进行效用试验,要求东港公司整改后,新金航公司再接船,但截至发函之日,东港公司仍未完成整改,再次导致银行无法支付项目专项资金650万元。
2015年5月27日,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复函,称第一批船舶建造违约,每个工作节点时间均有延期,最终延期交付船舶造成新金航公司重大经营损失。因完工交船时间累积延期883天,出厂后存在较多质量问题,最终导致新金航公司在重庆市××化工园区配套项目专项资金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有效期限而失效,东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12月22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向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复函,称新金航公司已经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就其与东港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进行交涉。东港公司第一批船舶逾期交付883天,应承担违约责任。东港公司因违约直接导致配套项目政策专项资金未按时使用而失效,应配合新金航公司另寻解决方案。
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新金航公司、东港公司、武汉市汉运船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船舶设计修改保持邮件通信,武汉市汉运船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称邮件所涉部分图纸修改时施工尚未开始,修改未造成返工,部分图纸修改系按船检要求修改,还有部分图纸修改系根据船东意见修改,部分图纸在船厂订货后才能从送供货厂家拿到资料进而完成,然后送船检审查,船厂一边开工一边等船检退审图纸,有修改是常态。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
2012年1月6日、2月2日、5月30日、8月3日、24日、11月28日、12月17日、2013年2月1日、3月21日、4月18日、5月9日、6月5日、7日、8日、7月19日、8月21日、10月9日、12月9日、2014年1月8日、14日、27日、3月14日、5月7日、20日、30日、7月18日、9月23日、30日、10月10日、12月31日,新金航公司分别向东港公司支付1000万元、1474.85万元、3950万元、999.7万元、5257万元(退回3277.12万元)、1000万元(退回505.03万元)、3800万元(退回2810.06万元)、659.96万元、329.98万元、989.94万元、329.98万元、494.97万元、400万元(退回400万元)、400万元(退回400万元)、494.97万元、1000万元、2229.8万元、230.986万元、659.96万元、461.972万元、2000万元、750万元(退回750万元)、150万元、2563.244万元(退回570万元)、3475万元(退回3475万元)、140万元、389.8708万元、60万元、40万元、852万元。
四、船舶修理及付款情况
2012年6月29日,新金航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船舶维修合同,约定由东港公司修理神州2001,上下排费用1.9万元/次,驻台费2200元/天,海损挖换材料1.6万元/吨等,税金另计,修理费用由双方核实后确定。2012年7月13日,东港公司为新金航公司开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神州2001化学品船维修金额合计6.55万元。2012年7月18日,新金航公司向东港公司支付6.55万元。
2014年7月25日,新金航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合同,约定由东港公司修理神州3515,修理费用为9.0754万元。
五、案涉鉴定工作及其他
2016年3月28日,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为行文方便,本判决对该公司更名前后的相关名称未作区分,统一使用现名简称“新金航公司”。
2017年9月29日,依东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重庆中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重庆分公司对相关损失进行鉴定。因鉴定费用和支付方式未达成一致,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于2017年12月7日、13日放弃本次鉴定工作。
2018年1月4日,依东港公司再次申请评估鉴定申请,本院向其释明不交费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后,委托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18年4月24日,东港公司与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评估费为15万元。
2018年6月20日,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中联评报字[2018]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本次委托评估的在建船舶为神州3556、3558船舶,该两艘船舶均为不锈钢化学品船。神州3556、3558船舶设计方案相同,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7月25日开工建设,均于2015年5月27日停工。神州3556、3558船舶设计单位为武汉市汉运船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指标为船长94.6米,船宽17.2米,型深6米,船舶类型为化学品液货船;船舶总吨3659,净吨2049;主机总功率1324千瓦。至船舶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27日两艘船舶的工程进度分别为:神州3556船舶开工建设的分段21个,其中在下料阶段的分段11个,分段部分制作完成10个;部分舾装件已制作完成;已完成107.38吨不锈钢槽型板的加工;神州3558船舶开工建设的分段20个,其中在下料阶段的分段13个,分段部分制作完成7个;部分舾装件已制作完成,已完成20吨不锈钢槽型板的加工。此批已进入制作阶段的分段,目前存放于东港公司厂区内。本次评估的神州3529、3551、3552船舶设计方案与神州3556、神州3558船舶一致。神州3529、3551船舶已完成试航且已经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办理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2014年10月,目前所办证件已过有效期。神州3552船舶于2015年2月4日实现船舶下水节点。神州3529、3551、3552船舶已完工,目前停放于东港公司码头,已安排人员维护管理。因无欠付建造款的本金基数及欠付起始日期,故本鉴定报告中的实际损失未包含资金占用损失(即合同第5.2条约定的违约金),由法院依据欠付基数及日期依照合同约定裁决。经过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得出各项损失金额如下:1.在建神州3556、3558船舶在2015年5月27日的市场价值为804.42万元;2.神州3556、3558船舶若正常施工完成,东港公司可能获取的净收益为0万元;3.神州3556、3558船舶停建导致东港公司对第三人合同违约损失为129.01万元;4.神州3556、3558船舶停建导致建造的剩余材料在2018年1月4日的减值损失为158.20万元;5.神州3556、3558船舶在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场地占用费为84.18万元(其中神州3556分段450387.8元,神州3558分段217909.92元,神州3556、3558下料及不锈钢槽形板173519.19元);6.神州3929、3551、3552船舶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码头占用费为78.04万元(其中神州3929船舶26.1125万元,神州3551船舶26.1125万元,神州3552船舶25.8174万元);7.神州3929、3551、3552船舶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移泊费为2.70万元(其中神州3929、3552船舶2015年5月至6月1.8万元,神州3929、3552船舶2016年10月6000元,神州3551船舶2016年10月3000元);8.神州3929、3551、3552船舶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维护人员费为10.50万元(3人定期维护、3人定期质检);9.神州3929、3551、3552、3556、3558船舶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保管费为75.60万元(3名安全员、3名值班员)。同时说明,在建神州3556、3558船舶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在对神州3556、3558船舶合同违约损失评估中,其中对第三人违约损失,违约金仅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标准进行测算,其实际产生的违约损失应根据合同双方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确定;不锈钢购买合同中,东港公司给重庆太钢船舶产业有限公司的预付款525404.50元及已付款未提货但已开具发票的2485147元,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应为双方公司协商后确定损失金额。
一、确认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3500吨级不锈钢化学品船船舶建造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有关建造神州3556、3558两艘船舶的部分合同及协议已经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有关神州3529、3551、3552三艘船舶的部分合同及协议继续履行;
二、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1313.0026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以1313.0026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0.4410万元;
四、确认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对神州3529船舶享有留置权,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按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58元(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2877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5000元),评估费15万元,合计353958元,由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90282元,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振坤
审判员 熊文波
审判员 熊 靖
书记员 汤宇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