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3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区9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857321。
法定代表人:林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336261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丰游轮港趸03”轮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从中受偿的款项为5678159.53元;
3.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船舶在另案中已被扣押,目前处于拍卖阶段;如后期成交,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4.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强制划拨款项41400.28元;其中21003.75元系(2020)鄂72执486号部分执行费;余下的20396.53元系本案部分执行费;
5.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到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5678159.53元,(2019)鄂7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尚未完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6039元已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22年5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7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