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异23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33626121。
法定代表人:陈明,经理。
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9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857321。
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实施财产保全中,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账号50×××73)中存款金额98621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称,本院冻结其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账号50×××73)的款项986210元属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保全)资产的法定范围,因此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事实和理由:1、根据相关文件,证明法院冻结异议人的存款986210元属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是用于丰都县名山街道两汇六公里处渡改公路桥建设项目;2、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其性质上讲不属异议人的资金,它是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在被执行(保全)资产的法定范围内;3、这个工程项目已施工结束,异议人应当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如不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势必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本院查明,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实施财产保全中,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700万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并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续冻。在该账户初次冻结当日(即2020年5月13日),因该账户由其他有权机关在先冻结,本案处于轮候冻结状态,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后因在先冻结解除,目前该账户处于本案冻结状态,实际冻结金额为1027610.28元(截至2021年4月29日)。另查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渝财企[2013]780号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度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及附件,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移发计字[2017]100号文件及重庆市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预算项目库2018年度明细表,载明:项目法人或责任人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专项资金是用于修建丰都县名山街道两汇六公里处渡改公路桥工程。该工程由相关公司承建。本院冻结的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账号50×××73)中的986210元,系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以上事实,有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冻结清理表、渝财企[2013]780号文件及附表、重庆市2013年度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表、渝移发计字[2017]100号文件、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施工合同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账号50×××73)中的986210元,系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根据《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综上,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户(账号50×××73)中存款金额98621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孔令刚
审判员 鄢 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