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488号 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9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85732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华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