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2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910栋。组织机构代码:663585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16层。组织机构代码5857496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神州3529”轮,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12月22日,“神舟3529”轮被依法拍卖,买受人以最高价1508万元的价格竞买购得。扣除船舶评估费、检验费等费用145217元,还余14934783元可供分配。在债权登记期间,无其他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另本院从被执行人处划拨的银行存款为257104元。上述款项共计1519188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098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5109789元。除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还登记有船舶和房产,但均被设置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