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财保11号
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8573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4963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93949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人民币13293949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9394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