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2212号
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金沙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顾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泗安浙皖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318国道南侧8。
法定代表人:舒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象平,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县泗安浙皖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