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10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金沙街**,组织机构代码:70462331-0。
法定代表人:顾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织机构代码:14716073-8。
法定代表人: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友,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一个,金额834.14元,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城北支行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在先,其他账户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冻结、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名下有浙E2××**福田牌小型汽车、浙EL××**大众牌小型汽车,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经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房产(产权证号:××、0××2、0××3、0××4、0××7、0××6、0×**)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长土国用2010第**、长土国用2003字第**、浙20**长兴县不动产权第**),已办理查封手续,本案优先受偿的房产及浙(2017)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07267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已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1408万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只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无优先授权,房产成交价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款,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且目前拍卖成交的财产在财产正在办理过户,故待过户完成后,本院再对该拍卖款进行支付。本案查封的其他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故本院对其他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暂未处置;
6.对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已限制高消费;
7.对被执行人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0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79391.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清偿10079391.5元。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10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