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2181号
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84046H。
法定代表人:孙昱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万明,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9191571。
法定代表人:王维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计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孟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