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楼三层336室。

法定代表人:孙昱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鹏宾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71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92 313.5元,安装费167 983.65元;二、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电梯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电梯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计收2675元,由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96元(已交纳),由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处、中国银行账户两处,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无存款,未进行扣划。

4、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71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威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