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234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杨官营村人,现住本村。
身份证号132825196102270415。
被告***(******),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现住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厢村239号。
身份证号131023196704300012。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城内府东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109380289M。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新北街村人,现住本村。
身份证号132825195506231215。
委托代理人***,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清县城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