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2900号
原告: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曹家口自建楼北一排一弓。
法定代表人:贾丽娟。
被告:***,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系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华夏酒店2层。
法定代表人:程耿。
第三人: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滦县河西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人滦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撤回第三人滦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