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102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建筑稽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建筑稽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建罚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石建罚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庄村北住宅楼(东庄新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万元;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缴纳加处罚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东庄村北住宅楼案处罚决定书第五联原件丢失的情况说明、建设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东庄村北住宅楼(东庄新村)工程行政处罚合议纪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档)、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石建罚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石建罚字(2017)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万元;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缴纳加处罚款1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崔健
审判员泥艳奇
代理审判员田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凤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