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丰收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49164E。
法定代表人:张树立,经理。
被执行人:**县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县槐阳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97NE99B。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与**县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县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其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建海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