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4082号
原告:长安区民扬五金产品经销处,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蓝天**。
经营者:谷书明,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住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刘一飞,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树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张江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安区民扬五金产品经销处诉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区民扬五金产品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安区民扬五金产品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5元减半收取计4657.5元,由原告长安区民扬五金产品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