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9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319号长江大道壹号C座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82349115。
法定代表人:王秋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49164E。
法定代表人:张树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金荣,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波,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系顾金荣同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彬,男,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系顾金荣之子。
原告**与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顾金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红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依苹
书 记 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