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3民初403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