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29民初1685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赞皇县某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赞皇县某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将其持有的赞皇县某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份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在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因为之前被告欠原告800万元,双方协商后,双方债权债务互相抵消,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工商手续,被告却迟迟没有办理,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出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曾在2014年向原告借款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中还约定将8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与该800万元借款互相抵消。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汇兑支付往账凭证、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附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同意将8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与800万元借款互相抵消,视为原告履行了支付转让费的义务,被告在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已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并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材料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在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归原告所有以及被告将其持有的赞皇县某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赞皇县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股权归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配合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赞皇县某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邮政编码:0512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842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