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4691号

原告: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2429092A。

法定代表人:王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辰光,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91690L。

法定代表人:何建红。

原告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石家庄睿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