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摩成流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5377号
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成流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功臣、摩成流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功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俞海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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